贾锐杰 栏目: 亿恩观察 1年前
近两年亚马逊上竞争愈发激烈,为了走得更长更远,一些卖家开始业务转型,成则举杯相庆,败则泰山压顶,收缩规模、降薪减员都是常规操作。
8月,深圳某跨境公司对亚马逊运营主管变相降薪,对方拒绝后,双方无法就离职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之后该主管被转岗到仓库工作,并被公司要回此前赠送的手机。在业内引起热议。
亚马逊主管被变相降薪,辞退前成了“合伙人”
亚马逊卖家群体中存在鄙视链,精品>精铺>铺货,铺货操作简单粗暴,相比之下精品模式的可持续性更强,于是不少卖家开启从铺货向精铺或精品的转型。深圳宝**公司就是其中一个。
宝**此前专注做精铺,2020年中旬公司成立精品部门,有两个团队运营,去年2月王楠入职,成为其中一个精品组的运营主管。
王楠介绍,从去精品部门到今年6月左右,整个精品部门都是亏损的。“项目失败,之后我们就转为精铺,做了一段时间后,老板想要变相降薪。”
8月初,行政部门找到王楠要求签署一份薪资调整协议。根据协议内容:王楠1.5万元工资中的3000元将被划为绩效奖金,若业绩达标再以奖金形式发放,由7月1日正式执行。这家公司是每月15日发放上月薪资,要求签署日期设置在8月初。
王楠当即拒绝了签署,表示不能接受:“正常公司会从下个季度或下个月初开始执行,差一点的也是从本月开始,我没有见过哪个公司是从上个月开始的。”她表示公司可以直接走辞退流程,但老板让她直接申请离职。
双方无法就赔偿金达成一致,因为公司称对她的定义不是员工。
王楠加入公司时,与老板协商的是公司出资金和办公场地,其他均她来建设开荒,整个团队从0-1,不限于团队搭建、运营规划等均由她负责,待遇为1.5万底薪+20%团队利润分红,在她看来,这算是技术干股分红。出于信任,王楠将自己的一套全新店铺带入公司,但入职后,公司仅与她签了劳动合同,至今并没有其他合作或分红协议。
辞退员工有正常赔偿金,合伙人则没有。现在公司老板建议王楠,赔偿就算了,要么意思一下就行。“来的时候也没有把你当员工,是合伙人,利润2:8分。你这个团队亏了近200万,你肯定要负主要责任。另外钱不要看得太重,调整好心态,以后留一个好的名誉更重要,不然传出去很难看,对你对公司都不好。”
王楠没有反驳项目亏损,但认为实际亏损没有这么多,而公司也没有列出详细财务清单,这成了一笔糊涂账。但她否认“合伙人”说法。
“口口声声说我是合伙人有分红,那你没有跟我签分红协议,是什么用意?而且是单单没有跟我签,公司其他有分红权的团队都签有分红协议。我们只签了劳动合同,我肯定就是一个打工人。”
双方就赔偿金拉扯,店铺归属也成了问题。公司老板曾表态,公司买下账号或清货,几个月就能搞定。王楠当即表示如果能按照正常辞退员工的赔偿金进行赔偿,店铺可以留给公司,后续也会配合公司修改法人,但接下来老板的操作让事情再次陷入僵局。
公司收回赠予手机,主管被转岗到仓库
苹果iPhone14上市时,公司老板买了一台手机送给王楠。在协商赔偿时对方提起公司曾送给她一个手机,并表示:“你来公司还给送了手机,你不能只想着自己,这个项目亏了这么多钱,也没有让你承担。”
此前老板多次明确表示手机是送给个人,属于赠予,但在其多次提到后,王楠表示可以买一款相当配置的回赠对方。她以为此事就此揭过,但在另一位公司领导的协调下,双方短暂的就赔偿金达成一致。之后老板表示,既然谈好了赔偿,手机要么买新的来,或者按照市场价抵扣。
因不满薪资变动,公司要求其自提离职,正常的辞退赔偿也变成一半赔偿一半借款;赠与的手机出于情理还了回去,转头又被说是自己要还的……王楠被惹恼了,第二天她把手机还给了老板,但对方没有正面回应店铺的处理问题。
紧接着,王楠收到了公司的转岗通知书,9月1日起其工作岗位被调整到仓库办公,薪资待遇不变。通知要求王楠在9月1日当天前往新岗位报道,如果超期被报道,视为旷工;旷工3日以上者,公司将按照自动离职的有关规定处理。
“他们一天一个通知,现在直接说调岗去仓库,去仓库什么职位也不说。仓库主体和公司现在的主体还不一样,位置也比较偏远,没有地铁,就是想以这种方式把我逼走。”
王楠咨询了律师,律师分析其劳动合同上签的职位是运营主管,仓库岗位与现岗位不具备关联性,是不合理的,可以拒绝。目前王楠拒绝了调岗要求,但不知道下一步还会发生什么。
大多数合伙,员工都是吃亏方
在跨境电商行业,打工人变身合伙人的情况不少。几年前,“运营仔”的故事就传遍了行业,现在也常有员工询问:自己做得比较好,被公司邀请升级为合伙人,这种情况应该怎么避坑?
资深卖家李明志给了一些建议:首先要签合同,所有口头承诺均无效,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事项,保障自己的权益;其次财务要透明,如果说是合伙,但公司财务不透明,这不叫合伙人,而是高级打工人。
标准的合伙协议书应该包含这些内容:合伙项目简介、合伙职责分工、股权利益分配、薪资财务约定、分歧表决原则、入伙退伙机制、项目推荐计划、项目保护原则、项目终止原则、其他补充说明。
事实上李明志认为,大多数公司与员工合伙都是坑员工的套路,除非合同非常完善,否则员工永远是吃亏的一方。
最典型的情况是,员工只有分红权没有股份,这样就没有决策权,如果公司迟迟不分红,也就没钱可拿,这种情况甚至不能称为合作,员工就是纯打工而已。真正的合作是员工也有股权,可以是不同股,但不能只有分红权没有股权,只给分红权没有意义。
有了股权,公司资产变更等就需要股东签字确认,“合伙人”才能真正保护自己。但真正谈到分股份,就没有多少老板愿意谈合伙了,毕竟股份分散后公司的管理工作会很复杂。
总的来说,合作应该建立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否则分歧与纠纷难免,最后难免一地鸡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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