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ulf News最新消息,从7月1日起,阿联酋的电子商务企业需要在预定销售的方式上做出一项关键改变。阿联酋联邦税务局(FTA)表示,电子商务产生的销售需要在增值税申报表中输入订单下达和交付货物的酋长国,即明确说明交付是发生在迪拜、阿布扎比还是其他任何酋长国。需要注意的是,这只适用于在一个日历年产生1亿迪拉姆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AskPankaj税务顾问公司董事总经理Pankaj S. Jain表示:“通常情况下,此类销售报告是在电子商务企业所在的酋长国完成的,从7月开始,电子商务供应商必须报告客户收到商品或服务供应的酋长国订单。这是一个典型的‘供应商选址’VS‘顾客选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