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财政和价格部发布第271号令,宣布统一调整个体户计税规则,于发布之日起30天后生效。主要内容包括:个人所得税采取分段计税形式,即月收入在15000至20000比索之间的部分,税率为7.5%;20000至25000比索之间的部分,税率为10%;25000至30000比索之间的部分,税率为15%;月收入20000至25000比索之间的部分,税率为20%。对于经市行政委员会及市税务管理办公室联合评估授权,且在农村和山区开展营业活动的个体户,其应缴纳的营业服务税及个人所得税款最多可减少35%。个体户有义务向税务管理办公室申报后在古巴商业银行开设并使用财务专用账户,用于授权开展贸易、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此外,报道称,该法令还对从事商业捕鱼活动的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营业服务税及劳务用工税的税率及社保特殊贡献等情况行了明确规定。